起 诉 书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系**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7 日18 时许,马某某接到**公司员工陈某某的通知,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大院内光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马某某联系**有限公司员工,即被告人曾某某、游某某前往**路的**大院进行光缆维修,马某某骑电动车先行到达现场与**公司的陈某某、钟某某汇合,被告人曾某某、游某某驾驶公司一辆小货车(琼A5**** )随后赶到现场,陈某某、马某某等人对故障进行检查后,开始维修作业,被告人曾某某、游某某二人利用到另外一侧架线与陈某某、马某某等人分开的机会,秘密窃取通信井内电缆,使用井钩将**大院第二住宅区内多个井盖打开,用管线钳将通信井内多条通信电缆剪断,并盗取了两条通信电缆,其中一条长约30 米,型号: HYATK200*2*0.5,另一条长约4 米,型号:HYAT15O*2*0.5 ,后被告人曾某某、游某某将两条电缆窃取后藏至海口市美兰区**路**别墅楼梯间内。
2019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曾某某、游某某,从曾某某处缴获被盗电缆二条、手机1部、人民币763元。
经海口市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二条电缆价值人民币1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及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游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615 ,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春梅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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