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6********,汉族,专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武义县******村书记。户籍所在地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武义县******合作社书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街道**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4月14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武义县******书记、武义******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现住武义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武义县岭******党支部书记、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乡**村**号,现住武义县**街道**幢**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汤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采矿
2017年6月,童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挂靠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实际负责武义原浮选厂地块(江南大院工程一期)、武义原浮选厂南侧地块(江南大院工程二期)的土(石)方工程。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汤某甲与汤某乙、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童某某约定在该工程项目中占股、分红。2017年至2018年期间,童某某、汤某乙与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汤某甲等人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申领采矿许可证,也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下,将江南大院土(石)方工程项目中开采的矿石料销售给李某某汉、胡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381964元。其中,曾某某、陈某某、汤某甲参与江南大院工程一期,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参与江南大院工程二期。后童某某将售卖砂石的非法获利予以分配,曾某某获利170余某某、陈某某获利170余某某、王某甲获利100万、汤某甲获利30万。
2.串通投标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童某某、汤某乙、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共谋串通,各自出面联系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义桃溪鸿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0多家有建筑工程资质的公司,借用上述公司资质参与武义旧城改造项目的工程投标,以此增加中标概率,最终王某甲等人投中其中2个标段(1号、5号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2716687元。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从中获利70万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工农南路七弄1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金华市武义县北岭山庄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武义县大田乡岭下汤村碗铺51号将被告人汤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童某某账本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武义县城中村改造拆除工程相关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王某乙、汤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汤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串通投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曾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陈某某、王某甲、汤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汤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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