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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江某某等12人开设赌场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曾某某,诨名“曾辉二”,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诨名“江某某二”,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诨名“杨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住桃源县**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诨名“吉哥”、“吉壳”(音),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诨名“谭红二”,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村**巷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诨名“立兴二”,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诨名“连长”,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街道**路**区,住桃源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1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诨名“王菲”(音),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诨名“光明”、“光明二”,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陬市镇长乐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诨名“老杨”,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诨名“全二”,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诨名“狗钵”,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杨某甲、张某甲、谭某某、杨某乙、许某某、黄某某、彭某某、杨某丙、张某乙、杨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16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11月2日至11月5日间,被告人曾某某纠集被告人江某某先后在其位于本县**街道官家坪社区的自家禾场、**街道白佛阁社区的一处养鸡场及被告人张某乙位于**街道白佛阁社区的家中等地轮流开设流动赌场,以骨牌推牌九的方式,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流动赌场由曾某某与黄志丹(另案处理)充当荷官,负责发牌及抽取头钱;雇请被告人彭某某、杨某丁管理、监督水钱;雇请被告人杨某丙、张某乙放哨,配备对讲机,负责通风报信;邀集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谭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及刘益初(在逃)等人坐庄起方,负责吸引、招揽他人参赌。赌场抽得的水钱,除去放哨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后,由曾某某、江某某及当天坐正方赌博的人员当场清点,分为组织股和方水股平均分配。上述期间,该流动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下同)十三万余元。其中,曾某某非法获利20000余元;江某某非法获利30000余元;杨某甲非法获利25000余元;许某某非法获利20000余元;张某甲、谭某某、杨某乙分别非法获利7000余元;黄某某非法获利12000余元;彭某某、杨某丙、张某乙非法获利4700元,杨某丁非法获利800元。

2018年11月5日,该流动赌场开设在本县**街道官家坪社区潘际军家中,并于当晚9时许被民警查获,现场抓获许某某、谭某某等人,扣押赌资、水钱等共计44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彭某某、杨某丙、张某乙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高光辉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谭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彭某某、杨某丙、张某乙、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黄志丹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杨某甲、张某甲、谭某某、杨某乙、许某某、黄某某、彭某某、杨某丙、张某乙、杨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杨某甲、张某甲、谭某某、杨某乙、许某某、黄某某、彭某某、杨某丙、张某乙、杨某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赌博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杨某甲、张某甲、谭某某、杨某乙、许某某、黄某某均系主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杨某丙、张某乙、杨某丁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曾某某、江某某具有主犯、自首的量刑情节;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谭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具有主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彭某某、杨某丙、张某乙具有从犯、自首的量刑情节;杨某丁具有从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曾某某、江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谭某某、杨某乙、黄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彭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杨某丙、张某乙、杨某丁拘役,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江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谭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彭某某、杨某丙、张某乙、杨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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