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涉嫌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8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于2018年10月,在天津市武清区从事房产销售过程中,为帮助李某某购买武清区曹子里镇雅郡花苑小区23号楼2号房产一套进而获得销售提成,在李某某提供的材料未获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微信名“周姐”的人员联系,通过“周姐”伪造李某某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各一份,使李某某的材料通过审核并成功购得上述房产。被告人曾某某以购买上述伪造的证件的名义向李某某索要人民币460元。后经调查,李某某系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不持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9月至10月间,为帮组向某某购买曹子里镇雅郡花苑小区6号楼602号房产一套进而获得销售提成,在向某某提供的材料未获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上述微信名“周姐”的人员联系,通过“周姐”伪造向某某集体户口册首页一份,使向某某的材料通过审核并成功购得上述房产。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梁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向某某等人证言;2.伪造的证件等物证;3.调取证据清单; 4.辨认笔录;5.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于武清区**街**小区候审;被告人梁某某现于武清区**街**小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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