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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林某甲等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福建省诏安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云霄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林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福建省云霄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云霄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方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云霄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云霄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方某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福建省云霄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七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方某甲、方某乙、谢某某、方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曾某某先后纠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方某甲、方某乙、谢某某、方某丙在本市白云区**街**街**号**房内,包装假冒“云烟”品牌的伪劣卷烟。同年9月19日16时许,公安人员抓获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方某甲、方某乙、谢某某、方某丙,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云烟”品牌的卷烟、卷烟商标纸1批。经鉴定,上述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99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方某甲、方某乙、谢某某、方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5、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林某甲、方某甲、方某乙、谢某某、方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方某甲、方某乙、谢某某、方某丙结伙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林某甲、林某乙、方某甲、方某乙、谢某某、方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方某甲、方某乙、谢某某、方某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乙、方某甲、方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或者拘役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方某丙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方某甲、方某乙、谢某某、方某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二册及光盘资料十九张。

3、《具结书》6份。

4、缴获的假冒“云烟”品牌的卷烟、卷烟商标纸及无线移动电话机1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或者销毁。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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