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5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春市**镇**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春市**镇镇**村**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 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邓某某合谋开一家提炼锡金属的工厂,2018年11月18日,曾某某用伪造的董某某的身份向东莞市华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东莞市黄江镇新展工业区1号厂房,开设一家无证照加工厂提炼金属锡。加工厂由曾某某出资,林某某、邓某某负责工厂运营、生产流程和销售等日常事务,厂内有一部压榨机,两部搅拌机,两个沉淀池,无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于2018年12月中旬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下水道。2019年1月17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黄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无证照加工厂进行检查,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该厂废水排放口进行取样监测。经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按照《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标准评价,上述无证照加工厂压榨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监测因子中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镍、总银符合排放限值要求,总铜超652倍、总锌超94.5倍。2019年3月18日,曾某某、林某某、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环境监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韦一力等证人的证言,曾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邓某某无视国法,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林某某、邓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12月12日
附:
1、曾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五卷、检察卷一卷。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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