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广场**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街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公寓**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经中介范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急需资金又无还款能力,以及刘某某名下滁州市**公馆**幢**室住宅的市场价在50余万元、尚有20余万元的房贷未还清,范某某、高某某便与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共谋非法占有刘某某的房产,商定由曾某某、杨某某负责出资,由范某某、高某某负责说服刘某某以房产抵押并过户给曾某某的方式向曾某某借款。随后,四人以抵押借款为名,欺骗刘某某以房产为抵押向曾某某、杨某某借款30余万元,并以只要刘某某按时还息即可赎回房产为幌子欺骗刘某某将房产过户给曾某某、杨某某;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范某某、高某某向刘某某隐瞒了要从借款中扣除高额保证金、扣除首月利息、从中支付中介费给范某某、高某某等费用。
2018年2月7日,刘某某经范某某介绍通过过桥资金还清房贷,2018年2月13日,曾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刘某某将房产过户给杨某某后,才告知刘某某要扣除上述费用,并迫使刘某某签订借款数额两倍的借款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以收房租的名义按月收取刘某某的借款利息。之后曾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计支付给刘某某30.006万元,高某某、范某某从中索要中介费4.774万元,曾某某、杨某某、高某某、范某某实际给付刘某某25.232万元便取得了刘某某房屋的所有权,而刘某某除去提前还清贷款和过桥费实际得款仅有3.42万元。之后刘某某欲赎回房产,曾某某、杨某某恶意制造违约,不同意刘某某赎回。2018年4月19日,曾某某、杨某某等人以56.29万元将该房产转卖获利。经依法鉴定,涉案房产价值56.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地产登记信息、买卖合同、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他人签订过户抵押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忠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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