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2********,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商议生产仿牌鞋,被告人曾某某负责出资购买鞋面、鞋底等制鞋原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提供生产场地及制鞋设备,除去水电费、人工费等,被告人曾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1.5元至2元/双的加工费。2017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未经“**” 注册商标所有人福建省南安市**鞋服有限公司及其授权人**(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将从福建晋江购来的鞋面、鞋底等原材料运至本市观上镇下聂村杨家组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将鞋面和鞋底粘合起来做成“**”成品童鞋。被告人曾某某将做好的“**”童鞋,运至丰城市孙渡街道办事处阳坊村其租来的房间存放,并通过网店出售。被告人杨某某见网上销售“**”童鞋有利可图,亦开网店(店名“流星雨又来临aa”)销售其与被告人曾某某生产的“**”童鞋。2017年8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店共销售“**”童鞋402双,销售金额为31747.9元。
2017年11月9日,樟树市公安局查处了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制鞋场所及存放鞋子的场所,扣押到“**”成品童鞋1421双,经营额为109417元(按网店“流星雨又来临aa”销售“**”童鞋的平均价77元/双计算)。2017年11月15日,经“**”(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童鞋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向樟树市公安局缴交了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游某某、赖某某、李某某、杨某甲、黄某某、丰某某、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辩认笔录;4. 赣C*****车辆信息、闽C*****车辆信息、1580795****手机号与1572757****手机号通话清单、福建省南安市**鞋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福建省南安市**鞋服有限公司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临时寄押审批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5、**(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6.搜查视频、淘宝网店“流星雨又来临aa”网店注册信息、销售数据、订单详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其授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至少为141164.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至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红芳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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