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杨某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1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组**号。2017年因赌博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5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6月23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60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2017年11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8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云,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杨某乙、刘某某、林某乙、陈某某、何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郭某某、曾某某、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林某甲、杨某乙、刘某某、林某乙、陈某某、何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与曾某某、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没有关联性,进行分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曹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清溪镇的山头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曾某某担任赌场的荷手,负责派牌,每次收取工资300元或500元。被告人杨某担任赌场的门头,每次收取工资1500元。赌场的工作人员“小胖”(另案处理)在微信上给参赌人员发送定位,让参赌人员去到接送点,再安排司机载参赌人员到赌场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 、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 、杨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 、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某某 、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林小善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 、杨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