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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李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曾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湖南省衡阳县大安乡**村排**组。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大安乡**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雷山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3日雷山县公安局补充移送,2020年12月13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郑某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及网商银行给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用于转账。2020年5月23日13时许,被害人班某某(贵州**有限公司财务)因被他人电话诈骗将贵州**有限公司998000元资金转出,其中一笔383700元资金转入被告人郑某支付宝账户后即刻转出。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郑某被抓获归案;6月12日,被告人曾锦琪主动投案。经对曾某某、李某、郑某支付宝账户进行核实,发现曾某某支付宝账户在案发时段转账结算达351.1万元人民币;李某支付宝账户在案发时段转账结算255.47万元人民币;郑某支付宝账户在案发时段转账结算49.16万元人民币。曾某某、李某、郑某分别获利1500元、1200元、6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郑某已将违法所得主动退缴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支付宝资金流水清单、个人身份信息等书证;3、抓获经过、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班某某的陈述;5、资金流水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李某、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郑某提供个人支付宝账户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某某因犯罪被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竹英

                                               检察官助理 蒲林兰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羁押在雷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郑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8713****(李某)、1991816****(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起诉书拾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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