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XXXXXXXX7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X镇XX村XX组,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6月27日被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6月28日至7月2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XXXXXXXX76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X镇XX村XX组,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5月21日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南省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日娄星分局将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移交白水县公安局。2019年5月22日至7月2日被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XXXXXXXX024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X镇XX村XX组,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6月30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金石派出所抓获,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XXXXXXXX76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X镇XX村XX组,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10月21日到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金石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李某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XXXXXXXX097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X组X号,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11月7日被惠州铁路公安处东莞东站派出所抓获,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在福建漳州虚假彩票竞猜网站实施电信诈骗,由被告人李某甲在诈骗过程中冒充客服与被害人联系沟通,骗取张某某3150元,骗取甘某某3600元。
2.2019年5月17日,被害人石某某被电信诈骗552800元,该资金被转移至农业银行名为宁超华(卡号:62305210900XXXXXXXX)的银行卡中,其中352700元从该银行卡转移至同案人员刘某某(在逃)工商银行卡中(卡号:62122619130XXXXXXXX),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明知该款项为电信诈骗所得,便将该款项分至已办好的多张银行卡中,按照事先约定以赃款的10%进行分赃,剩余钱款交于上线嫌疑人(身份不清),后安排被告人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在逃)等人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工商银行街心支行、城南支行等多家银行机构通过ATM、银行柜台将资金全部套现取走,并给予1%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利用虚假彩票网站实施诈骗,诈骗数额6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明知是诈骗所得赃款,而帮助取款352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乙系投案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玲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XXXX0286
2.案卷材料陆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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