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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李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533196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11月因开设赌场被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533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街**号。2012年10月因赌博被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533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533196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路**号附**号。2018年5月因赌博被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2016年1月因赌博被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533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查重报,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甘某某三人在珙县巡场镇僰都路租陈某某的房屋开设麻将馆。后因生意不好,经三人商量,由曾某某出资购买了电脑等设备,并联系境外罗某某(身份未核实),拿到进入境外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于2019年11月中旬开始在该出租屋聚集赌客在网上赌“龙虎”,对赢家抽头打水,上家按赌资总金额的千分之九进行返点。2019年12月2日、19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先后入股5000元,成为股东。在赌场经营期间,还雇请被告人梁某某望风、为赌客开门。2019年12月21日,民警在该赌博场所将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抓获。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0日期间,该赌场抽头65141元,返点39901元,共计非法获利105042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入股期间,赌场非法获利8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勘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抽头盈利,其中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甘某某、陈某某经营期间非法获利达105042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某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梁某某属从犯,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六名被告人属坦白、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久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现押于珙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甘某某、杨某某、梁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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