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厂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南**族**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在河南省邓州市中州大道的**商务酒店内,邓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多名外地女子参与“卖淫”行为。经查,2019年8月至11月份,陈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季某某(均已起诉)、被告人曾某某以入股分红形式,先后在邓州市一路有艾宾馆、世纪星宾馆、静缘商务宾馆内,组织李晴、徐艳丹(曾某某参与)等多名妇女和男性发生“胸推”、“口交”、“打飞机”等不正当性行为,谋取暴利。其中,曾某某占股10%。其间,创建微信群邓州“客服群”、“美女群”,发布招嫖信息和发放招嫖卡片(上显联系方式、微信二维码)等,联系嫖客从事违法行为,林振块、郑建贵、游子远(三人已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加入,发放小卡片、添加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招嫖信息,以底薪加提成方式非法获利。其中,李某某招嫖拉客7人次。上述人员总计违法收入人民币953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记账本、户籍证明、判决书、微信截图、卡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证言;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李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