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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李某某等五人故意伤害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95号

被告人**,绰号老*,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绰号马*,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6*****,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绰号阿*,男,1999年*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日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日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被告人曾**、李*、鲁**、李*、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期半个月(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8日止),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8年3月28日该局将案件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7日18时许,被害人李**酒后拿着木棍至澜沧县****曾**家追打其继父何**,被告人曾**见状遂邀约被告人李*、鲁**、李*前来帮忙,被告人李*又邀约了被告人李**。上述人员到齐后一同在被告人曾**家附近商量欲报复被害人李**,后被告人曾**、李*骑着摩托车追寻被害人李**,并在澜沧县****KTV门口找到被害人李**,被告人曾**、李*停下摩托车后,被告人曾**先将被害人李**推到在地并用手勒住其脖子,旋即被告人曾**、李*用拳脚殴打了其头面部、背部、臂部等部位,后被告人李*、李**、鲁**陆续赶到又用拳脚围殴被害人李**的头部、背部、臂部,上述殴打造成了被害人李**当即受伤昏迷,后被害人李**被被告人曾**的家人送到澜沧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法医学鉴定,李**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刑事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户口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何**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李*、鲁**、李*、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李**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李*、鲁**、李*、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邀约多人参与围殴被害人,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鲁**、李*、李**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李*、鲁**、李*、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李*、鲁**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李**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李*电话:135****,李**电话:151****);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移送起诉书29份;

3.移送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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