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经商量后,在被告人曾某某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有限公司**楼**室内,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分别纠集他人前来参赌,并在赌局中轮流抽水,每晚获利约人民币500元。赌场内免费提供矿泉水、香烟、槟榔等物品。2019年11月26日,民警到场查获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以及王某某等10名参赌人员,从现场及各人身上共缴获赌资人民币12565元、赌具麻将台一张、扑克牌五副、红色胶凳五张、怡宝矿泉水十二支。
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和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梁允欢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扣押物暂扣押于公安机关;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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