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曾某某(外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1********,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靖州县**小区**栋**室。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月22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2015年7月2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外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7********,汉族,靖州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3日被靖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9日23时许,在靖州县**镇**网吧,被告人曾某某与网管黄某乙因网费的问题发生争吵。双方发生冲突后,过了一会李某(系曾某某的外甥)等人到达现场,其中李某用铁棍对黄某乙进行殴打,曾某某等人用拳对黄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黄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靖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12日赔偿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4万元,得到被害人黄某乙谅解。2015年7月20日,靖州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并行政拘留,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靖州县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在靖州县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陈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适用《刑事诉讼法》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主犯、前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具有主犯、自首、累犯、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先学
检察官助理:刘泽宇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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