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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曾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2********,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5********,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在南宁市**区**路土坡附近租赁了一个简易仓库用于储存来源不明的品牌卷烟。同年5月4日,曾某甲雇佣被告人曾某丙到该仓库搬运卷烟,至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清点,该仓库内存储有“小熊猫”、“新白牡丹”、“南京(炫赫门)”、“中华”等十个品牌卷烟共计17785条。经检验,除“小熊猫(精品出口)”牌卷烟是真品卷烟外,其余品牌卷烟均为伪劣卷烟。经广西南宁市烟草专卖局进行价值认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280579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依法查扣的各品牌卷烟共17785条。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广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武某区陆斡镇大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

3. 证人证言:陆某某的证言笔录。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曾某甲、曾某丙的供述笔录。

5. 现场勘查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6. 鉴定意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卷烟委托检验协议书、广西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广西南宁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曾某丙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伟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现羁押在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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