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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文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9〕76号

被告单位:某某岳阳**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02****6U****,单位地址: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路某某小区某某室,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诉讼代表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0********,被告**区域经理,联系方式:1387312****。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某某岳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南省赤壁市赤壁镇**村**组。曾因赌博,于2018年4月11日被岳阳楼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2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又名曹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某某岳阳**有限公司原股东、运营和人事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0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于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某某岳阳**有限公司原股东、美发部经理兼财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村**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0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于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某某岳阳**有限公司原股东、拓展公关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0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于2019年3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某某岳阳**有限公司原股东、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曹某某、胡某某、文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4月26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3月27日、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存款罪

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注册成立某某岳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美容、理发、美甲、美容美体服务,不含金融业务。公司成立后,曾某某以口头承诺方式分给被告人曹某某、胡某某、文某某、陈某某8%至22%不等的股份,并任命曹某某为运营和人事经理、胡某某为美发部经理兼财务、文某某为拓展公关部经理、陈某某为区域经理。

2018年3月份,江苏省某某宿迁市**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托尼”(真实姓名不明,在逃)找到曹某某,向其介绍自己所在公司运用办理“年卡”的经营模式达到了迅速提高业绩的效果。曹某某向曾某某汇报后,曾某某派曹某某、文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赴某某江苏宿迁市**公司考察。考察后,曾某某召集胡某某、文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在某某公司召开股东会,曾某某、胡某某、文某某、曹某某、陈某某一致同意在某某公司经营的所有门店开展办理“年卡”业务。“年卡”业务内容为顾客在交纳数千元诚意金后,即可享受免费服务,某某公司承诺在一年期满后如顾客能完成约定的免费服务次数,公司将全额返还其所交诚意金。

某某公司于2018年4年开始在其经营的某某店、某某大道店、某某店、某某城店、某某店、某某店、某某店、某某店等8家门店开展办理“年卡”业务,并安排各门店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安排员工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广告或当面向顾客推销或电话推销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该业务,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办理“年卡”业务过程中,该公司承诺按顾客交纳费用的多少给予不同档次的免费消费项目,在交费后一年内如能完成约定的免费消费次数,一年后将全额退还顾客所交的费用。2018年4月至6月25日,某某公司通过办理“年卡”业务共计向237人次吸收资金1357040元。

2018年6月25日,胡某某、文某某、曹某某、陈某某退出某某公司,该公司由曾某某独自经营。在曾某某独自经营期间,某某公司继续通过在其经营的门店开展办理“年卡”业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8年7月至8月,某某公司共计向108人次吸收资金365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文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市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与消费者代表就“年卡”卡金退还达成一致意见,在某某公司于岳阳市区门店办理“年卡”的顾客均可到胡某某、文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目前经营的门店将所交“年卡”费用转成卡金予以消费。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8年9月,某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导致公司资金链条断裂。期间,该公司员工多次找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曾某某讨要被拖欠的工资,均未果。曾某某在无钱发放公司员工工资的情况下,于同年9月30日离开公司,到湖北省赤壁市躲藏。该公司员工即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岳阳楼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与曾某某联系后,曾某某承诺在2018年10月7日支付拖欠的工资。之后,曾某某关闭联系方式或不接电话,致使公司员工无法与其联系。劳动监察部门多次联系,也无法联系上曾某某。岳阳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某某公司经营的岳阳楼区某某美容美发店、岳阳楼区某某某某美容美发店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期满时曾某某及某某公司仍拒不支付。被告人曾某某及其所经营的某某公司拖欠其经营的岳阳楼区某某某某美容美发店、岳阳楼区某某美容美发店44名员工工资共223694.1元,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曾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支付拖欠的42名员工工资98125.1元,并获得该42名员工的谅解。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湖北省赤壁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某、文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5日、29日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文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某某岳阳**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档案,到案经过,年卡赠送协议,微信朋友圈截屏、手机照片,年卡情况统计表,会计凭证,关于某某岳阳**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银行业金融业务资格的证明,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说明,关于处理某某公司善后工作的会议纪要,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限期改正指令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员工工资明细表、工资签收表,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段某某、左某某、林某某、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万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文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在公司经营期间,拒不支付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是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文某某、曹某某、陈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是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吸收公众存款135704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文某某、曹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刚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文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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