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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戴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福建省南靖县,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10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29日间,被告人戴某某在其位于南靖县山城镇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先后接受冯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等下线彩民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241927元,并将彩民投注金额报送给庄家即被告人曾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2096元。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南靖县山城镇家中,除接受被告人戴某某上述报码外,还接受彩民李某某、林某某投注520元,合计接受彩民投注金额24244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9月30日,南靖县公安局在南靖县南坑镇南坑村进行交通纠违时当场查获被告人戴某某手机微信接受彩民投注记录。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船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记账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冯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等11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名义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国华

                              检察官助理:王琼云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肆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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