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路**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在被告人曾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将酸洗池内的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经鉴定,排放的液体中,重金属铬、镍、砷分别超过最高排放浓度的98.6倍、8.95倍、0.66倍,重金属锰、铜浓度分别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1.98倍、9.85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含金属液体等物证;2.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6.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排放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污染物,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曾某某、徐某某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曾某某13888******;徐某某:18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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