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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西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2005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2018年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谢某某、吴某甲(男,均已被判刑)等人建立“新生联盟”(又被称为“台湾科技”)网站生成用于诈骗的二维码链接,发展了柴某某、毕某某(男,均已被判刑)等众多代理在QQ、微信等网络平台大量推送该网站生成的二维码链接,诱使被害人点击链接。被害人点击这些链接后会短暂弹出带色情成分的图片或视频,提示扫描二维码支付后可继续看直播或进入所谓的“闺蜜群”等,但当被害人支付后并不能看到相应内容或者进入相应的群聊,从而致使陆某某、李某某等大量的被害人上当受骗。谢某某收到第三方公司转来的诈骗所得后按比例抽取提成,再根据一级代理各自的业务量分配诈骗所得,并由一级代理逐级分发给各自的下级代理。

2017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由吴某乙(男,已被判刑)教会其为“台湾科技”网站推广二维码链接实施诈骗,后由一级代理柴某某、毕某某直接发展为下线,收到诈骗所得共39627元。

2017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由一级代理柴某某、毕某某发展为下线,收到诈骗所得共44644.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清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刑事判决书;(4)银行账号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参与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  熊景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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