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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祁阳县**镇**路社区**小区**栋**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唐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受刘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指使,负责为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取款、转账。其中被告人曾某某负责在湖南省祁阳县四处出钱收集他人银行卡和QQ号码,并将收集到的银行卡和QQ号码交由刘某某等人。每当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成功后的赃款转到收集到的银行卡内,被告人曾某某就会听从刘某某等人安排前往ATM取现,并将所得赃款交给刘某某,从中赚取好处费。被告人唐某某负责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湖南省祁阳县四处收集他人银行卡和QQ号码,并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62220319100********)、中国银行卡(62156975000********)交给被告人曾某某,从中赚取好处费。

2020年3月8日,被害人胡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大厦**区**房通过网上查找学习资料,见360浏览器的广告有关于本科自考的学习资料后,点击浏览后添加QQ(65184****)。经了解,对方自称是**教育,现八折优惠,两科共人民币900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同年3月10日,胡某某通过招商银行手机网银(62148378********)将900元转至对方指定的罗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321030********),对方收款后称同年7月30日会将资料发出,同时要求添加另一QQ(99515****)。同年7月30日对方将两份加密压缩包发到胡某某的QQ邮箱里,要求胡某某支付保证金3000元后给密码。当日,胡某某通过农业银行手机网银(62284806187********)将3000元转至对方指定的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1488********)。对方收款后要求胡某某支付6000元保证金后才给加密文件密码,并告知之前支付的3000元是给内部的,6000元是给机构的。随后,胡某某通过农业银行手机网银(62284806187********)将6000元转至对方上述李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胡某某转账后要求对方给收据及密码,对方没有答应继续要求胡某某支付9000元,胡某某发现被骗累计9900元后报案。

被害人胡某某被骗的9000元先后转账到户名李某某农业银行账户,然后再转至被告人唐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319100********),最后由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取出。

另外,同年6月13日,被害人魏某某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小区**号**单元**室家中网上看到广告称可以出售全国成人自学考试答案后便添加对方QQ与对方谈价,后通过微信转账将1920元分两次转至对方的工商银行账户。同年7月18日,被害人魏某某再次联系对方询问资料事宜,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再转账。被害人魏某某多次使用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对方的农业银行账户,后发现累计被骗21920元。其中8000元转入了被告人唐某某的银行账户。

同年7月30日,被害人黄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号家中上网时,一陌生QQ添加其QQ称有成人自考资料及答案,后经讨价还价,黄某甲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的中国银行账户里转账960元,对方收钱后又以保证金为由要求继续转账,黄某甲再次转账多笔后,对方失去联系,黄某甲发现累计被骗12960元。其中有两笔各3000元转入了指定的黄某乙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1488********),后分别转入唐某某和曾某某账户。

同年7月30日,被害人李某向上述涉案户名李某某农业银行卡转账保证金3000元,后转入被告人曾某某的账户。当日,被害人雷某某以保证金后续退还费为名向涉案户名李某某农业银行卡转账3000元,后转入被告人唐某某的账户。上述钱款均由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取现。

同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祖被民警抓获时,从其身上缴获涉案银行卡2张。

同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街**发廊店内被民警侦查抓获,从曾某某租赁的小汽车内缴获其收购的他人银行卡15张、从其同居女友住处查获被告人曾某某收购的他人银行卡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银行卡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QQ、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言苏某某、龚某某、同案犯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魏某某、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监控录像、勘验光盘、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结伙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心悦

                                               检察官助理 李棠棠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曾某某、唐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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