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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周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寨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白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小屯村法启村六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周某经过预谋,驾驶租赁的车辆流窜于贵阳市、毕节市以及安顺市等多地,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夹钳、扳手等工具在当地在建工地上盗窃电缆线、铜端子等物品,并将盗得的财物销赃后均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月,曾某某、周某驾驶租来的车辆来到贵阳市**区***房小区,将该小区工地用剩余的价值人民币18732元的50米电缆线盗走,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到7000余元,两人将赃款平分。

2020年1月中旬,曾某某、周某驾驶租来的贵F****9号白色福特轿车来到安顺市**区***园小区,使用扳手、夹钳等工具将该小区工地上配电房设备箱内的铜排拆下后盗走,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到人民币5200元,两人将赃款平分。

2020年3月27日下午,曾某某、周某驾驶租来的贵F****5号红色雪佛兰轿车来到毕节市***区**会小区,将该小区工地上的约28米电缆线剪断盗走,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到人民币1000余元,两人将赃款平分。

2020年4月11日下午15时许,曾某某、周某驾驶租来的贵F***9号白色福特轿车来到毕节市**区***会小区,将该小区仓库里的约650个铜端子盗走,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到人民币1000余元,两人将赃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冯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曾某某、周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周某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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