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88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莞市道滘镇**村一无牌油库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环境污染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街**号,系东莞市**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东莞市**镇**村一无名油库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环境污染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龙海峰,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雷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是东莞市**镇**村一无名油库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周某某是该油库的主管。周某某经雷某某授权后,负责清理油库油罐内的油渣废物。周某某在没有审查对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清理下水道的宋某某(另案处理)处理废油渣。2018年11月1日,宋某某联系从事抽粪业务的被告人曾某某到该无名油库进行清理。曾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粤LH***F的排污车(车厢内装有油罐)到油库装载废油渣,并驾车运到东莞市**镇**村**桥路边两侧的排水道口倾排,前后共倾排3车约10吨废油渣水(经检测,在东莞市**镇**村**大道交汇处抽样的固废样品具有侵出毒性超标的危险特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第八条,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目前河涌所有清理工作由东莞市环保局道滘分局处理完成,清理收集到的含油废物共有32.15吨,清理费用总共739567元。
被告人雷某某在东莞市**区经营的东莞市**公司(简称**公司),雷某某在**公司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2年开始非法经营柴油销售,多次向深圳市**公司、珠海市**公司、广州**公司等客户公司销售批发柴油,累计销售柴油9962吨,销售金额为56562091.24元。
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16时在东莞市**镇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归案;于2018年11月15日17时在东莞市**镇**村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归案;被告人雷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15时许联系公安机关后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途中,在东莞市**区**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柴油采购合同、柴油销售明细账等书证,证人曾某甲、高某某、周某甲等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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