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捕前住**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2月12日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2012年6月28日被梅县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1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捕前住梅江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1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梁某某租借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以及配套手机SIM卡、U盾以200元的价格出租给梁某某。后被告人曾某某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周某某,并劝说被告人周某某与该一起实名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各2张以及配套手机SIM卡、U盾,后被告人曾某某将上述4张银行卡等全部出租给梁某某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经查,上述5张银行卡流入资金总额1580328元,被告人周某某名下的2张银行卡流入资金总额1140106元。
二、盗窃罪
2020年7月29日,梁某某得知他人使用的被告人周某某名下的邮政储蓄卡内有大笔钱款汇入后,随即与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商量,决定采取以挂失银行卡并销户的方式窃取卡内现金。当日,二被告人与梁某某一起到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府前路营业所通过上述方式取走卡内人民币75560元,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合计分得赃款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被告人银行卡交易流水、转账记录、支付明细、周某某办理挂失销户业务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刘某甲、赵某某、孙某甲、王某丙、刘某乙、关某某、孙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实施犯罪属共同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峰
检察官助理:赵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5+175页,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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