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1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3日至4月23日、自2020年6月5日至7月3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8时许,在中卫市常乐镇倪滩村黄某甲家中,张某甲、黄某乙等人用麻将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乙、宋某某等人参赌。在赌博的过程中,张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称赌场内有人耍假,自己输了很多钱,曾某某、周某某遂持刀赶往该赌场。因曾某某酒后想要参赌,张某甲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曾某某便伙同周某某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并索要张某乙输掉的赌资,后被在场人员拉开。曾某某再次向在场人员索要赌资,宋某某指认被害人黄某乙赌博赢钱,曾某某便要求黄某乙等人退掉张某乙输掉的赌资。因黄某乙不承认赢钱,曾某某便朝黄某乙头面部打了几拳,将黄某乙打倒在炕上。后曾某某伙同周某某等人共同对黄某乙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所受外伤客观存在,属钝器伤,系外力作用造成左眼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主动到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具体过程。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19]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中卫分所(宁)泰和司鉴中分所(2020)鉴(临床)字第0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两次鉴定,被害人黄某乙左眼受伤,人体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萍
检察官助理:张元耀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曾某某1576955****,周某某1529695****。
2.侦查卷四册,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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