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46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区**村**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 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 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高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9月给被告人曾某某打电话称其能办理《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每本1600元,被告人曾某某同意后与其下属周某某共谋以每本1800元的价格为他人办理,由周与高某某联系办证,赚取差价由二人平分,后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伙同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计通过高某某为彭某某等二十余人办理了伪造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曾某某共计获利二千余元,周某某获利四千余元。经鉴定,彭某某等人从被告人周某某、曾某某处购买的十余本《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上的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系伪造。

2019年9月17日二被告人在本市渝中区大坪被公安人员捉获,其归案后对以上伙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光盘、手机截图、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伙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现均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