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注册淘宝店铺、微信号等账号,并利用淘宝店铺、微商等方式销售假冒的MCM品牌包,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还非法所得。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联系制假工厂,以出厂价购进假冒的MCM品牌包,被告人朱某某利用QQ、微信等方式销售购进的假冒品牌包,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且尚有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的假冒品牌包存放在其仓库中尚未售出。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材料;5.商标注册证明;6.银行流水;7.搜查、辨认笔录;8.微信、QQ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9.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立君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卷宗五册,光盘二十四张,补充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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