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村。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下旬,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告人曾某某经预谋后,由吕某某用本人的身份信息先后注册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卖予曾某某。曾某某共计转账1600元给予吕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将涉案两份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出售给“艾朝峰”(另处),共获利4400元。
后查实,贵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账户号:6020101001********)银行流水异常,账户关联有大量违法犯罪资金。
曾某某另涉及多起证件买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截图、工商登记材料、银行流水;
2.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 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 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9月2日
附:一、被告人曾某某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吕某某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贰册
2、换押证贰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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