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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刘某某等2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号**栋**,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镇**村**里**号,住江西省萍乡市**镇**村**里**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举报人蔡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人员线索,并民警安排下,当晚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联系,商定以600元价格向其购买冰毒。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支付宝收取600元毒资后,联系被告人曾某某,商定以420元价格交易冰毒并通过支付宝给付毒资。当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从深圳将毒品送至至广东省东莞市**镇**电子厂门口,与被告人刘某某完成交易。当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大道**路与**大道交叉路口与举报人蔡某某见面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场缴获毒品冰毒一小包(称重为0.7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 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家私工厂内被抓获归案。贰名被告人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毒品及作案用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屏;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光盘壹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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