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住红安县**镇**。因吸食毒品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被红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住红安县**镇**附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6日,因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刘欢欢(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5 月,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伙同陈某甲、刘欢欢、李岳云(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红安县城及周边各乡镇、孝感市大悟县、河南省新县等地,用液压钳等工具剪断他人房屋防盗网,入户盗窃作案35起。曾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5起,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2481元;刘某甲参与盗窃作案30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411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大悟县吕王镇花桥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聂明桥家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一个木箱内的 6100 元人民币以及一枚银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00元。
2、2018年12月22日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大悟县黄站镇,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肖建国房屋后面的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一条软中华香烟、一条红硬黄鹤楼香烟、两瓶五粮液白酒、两瓶 15 年白云边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 3170元。
3、2019 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七里坪镇程维德村,刘某甲在外面“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程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抽屉里面的一条铂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96元。
4、2019 年2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华河镇,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汪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被2000元人民币、两瓶活力型稻花香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96元。
5、2019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永河镇土门村,刘某甲“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闵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3000元人民币、一对铂金耳环、六瓶“九五之尊”白酒、两瓶稻花香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227元。
6、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二程镇大畈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韩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二十二包1916 牌黄鹤楼香烟、一条软褐色黄鹤楼香烟、二十斤花生油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90元。
7、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二程镇大畈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李永佳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两瓶五粮液五粮春白酒、四瓶白云边白酒、500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00元。
8、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二程镇大畈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李永保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六瓶 12年白云边白酒、200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
9、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云台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被告人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蒋万全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300元人民币。
10、2019 年4月28日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杏花乡徒步河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秦红珠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1800元人民币。
11、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云台村,二人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蒋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两条硬褐色黄鹤楼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
12、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铁山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叶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600元人民币。
13、2019 年 5 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王贵轩村,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谢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900元人民币、一条硬褐色黄鹤楼、十五包软红黄鹤楼、六包软褐色黄鹤楼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30元。
14、2019 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上徐家村,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占才能房屋的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两盒软红黄鹤楼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元。
15、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王贵轩村,二人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王拥军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300元人民币。
16、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杏花乡隗店村,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夏婷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300元人民币。
17、2019 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小丰山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周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2000元人民币。
18、2019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建中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王某甲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六瓶12年白云边、两瓶海之蓝白酒、四瓶稻花香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元。
19、2019年2、3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杏花乡五云山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王某乙房屋防盗网进室内,将八包软红黄鹤楼烟、一个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64元。
20、2019 年 2、3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杏花乡五云山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刘红英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两瓶海之蓝白酒、六瓶“九五之尊”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0元。
21、2019 年清明节前,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华河镇鄢家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鄢庆华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200元人民币。
22、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火连畈团山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杨国清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两瓶12年白云边白酒、十一包1916 牌黄鹤楼香烟、五包红金龙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 1345元。
23、2019年4月6日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小丰山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2000元人民币。
24、2019年1月15日左右,被告人曾某某来到安县华河镇秦湾村,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罗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2400元人民币。
25、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李义店村,陈浩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李某乙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衣柜抽屉内的一个黄金手镯、一枚宝石黄金戒指、一对宝石黄金耳钉、一对银耳钉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508元。
26、2019年5月2日左右,被告人曾某某、陈某甲来到红安县高桥镇六角边村,陈浩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胡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卧室衣柜内的1600元人民币。
27、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刘欢欢来到红安县城关镇云台村,刘欢欢在外面,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魏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衣柜抽屉内的一对铂金耳钉、一根黄金项链盗走,事后,刘欢欢分得17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153元。
28、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云台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秦红梅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200元人民币盗走。
29.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李岳云来到红安县华河镇新店村,二人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陈义恩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一台65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二十斤花生油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710元。
30.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河南省新县吴陈河镇夏湾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进入被害人游某某屋内,没有盗窃到任何物品。
31.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余家边村朱家湾,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朱某乙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一对铜手镯、一些老版的纸币和硬币盗走。
32.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七里坪镇紫云寨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撬开被害人赵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一个银手镯和一个金手链盗走。
33.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黄魏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曾红花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一块玉和一对银手镯盗走。
34.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城关镇王家畈,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撬开被害人熊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一条铂金项链盗走。
35.2019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来到红安县华河镇矿山村,刘某甲在附近“望风”,曾某某使用液压钳剪断被害人徐某某房屋防盗网进入室内,将一对手镯、两个金戒指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虎口钳、液压钳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聂某某、李某乙、魏某某、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5.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红安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7.指认现场光盘。
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恩权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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