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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冯某某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付某某经预谋以诱骗被害人办理无抵押贷款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后三人共同出资租房,购买微信号、电话卡、“卡王贷”链接、秒单之家等作案工具。通过向被害人发送“卡王贷”链接,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以交纳保证金、刷花呗流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付某某、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11755.5元。

2、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17996元。其中,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曾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8500元。

综上,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2起,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9751.5元;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2起,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0255.5元;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1起,骗得财物人民币11755.5元。

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消费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提取笔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曾某某、黄某甲、施某某、朱某某、洪某某、魏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微信数据、支付宝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付某某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红春

二○二○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冯某某、付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五册(含补充卷两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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