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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五次在其位于醴陵市**镇**街**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唐某某利用自制的溜冰壶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18日16时许,付某某在其醴陵市**镇**街**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唐某某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21日,付某某在醴陵市**镇**街**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唐某某、潘某某(现在逃)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22日18时许,付某某在其醴陵市**镇**街**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唐某某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月23日15时许,付某某在其醴陵市**镇**街**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唐某某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8月24日17时许,付某某在其醴陵市**镇**街**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容留唐某某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对付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2020年6月至8月,曾某某四次在其位于醴陵市**镇**村**路桥的住处二楼卧室内容留付某某、唐某某利用自制的溜冰壶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29日,曾某某在其醴陵市**镇**村**路桥住处二楼卧室内容留付某某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7月中旬,曾某某在其醴陵市**镇**村**路桥住处二楼卧室内容留付某某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初,曾某某在其醴陵市**镇**村**路桥住处二楼卧室内容留付某某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8月27日,曾某某在其醴陵市**镇**村**路桥住处二楼卧室内容留唐某某以烧板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对曾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吸毒现场照片、现场尿液检测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付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付某某现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_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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