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8********,汉族,个体,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住丰城市**街道**村,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在丰城市**街道**村附近开了一家二手车行店。为了让无保单车辆通过年审,自2017年9月份开始,曾某某通过微信将机动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信息及保险生效的时间提供给邹某红(已判决),邹某红则在电脑上通过ps技术将该信息内容输入到事先保存好的模板上,附上中国人保公司承办业务公章并将之彩色打印出来。曾某某在邹某红店内做了十多次假的抄件,做假抄件的费用由最开始的20元一份后涨价至30元一份。
2019年10月份,曾某某联系朋友熊某安(已判决)以53元每次的价格在南昌市李某亮打印店里以相同方式制作10多份假的印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专用章的保单抄件,用于二手汽车年审过户。
2019年1月28日因联系不上李某亮,熊某安帮曾某某通过谢某飞在李某娟(已判决)打印店以相同方式制作一张车牌号为赣C3***5的假的保单抄件,用于二手汽车年审过户。
曾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肖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邹某红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序强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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