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曾某山,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1990年11月5日犯抢劫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双华镇禾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堂,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新,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陶某某、曾某新、廖某堂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4月8日间,被告人曾某某在五华县**镇**村谢某某(另案处理)老屋处,利用扑克牌开始“三公”赌档,提供给廖某丙、陈某某、谢某乙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进行赌博,每天有二十多人参赌,被告人曾某某从中进行抽水牟利约15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陶某某为该赌档“和手”,负责发牌、理注等工作,从中获利300元人民币;被告人廖某堂负责为该赌档介绍赌客,从中获利900元人民币;被告人曾某新为该赌档负责望风等工作,从中获利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陶某某、廖某堂、曾某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廖某堂、曾某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刘仕贤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陶某某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堂(联系电话:184254 ****)、曾某新(联系电话:18256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送、光盘6张随案移送。
3. 被告人曾某某、陶某某、曾某新、廖某堂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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