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麒麟镇蔡某某竹园村桂某某81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8时某某,被告人曾某甲在普宁市麒麟镇蔡某某竹园村其家门口与被害人曾吴某某因纠纷引起打架,后致曾吴某某身体损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曾吴某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3.户某某;4.证人曾某乙和、赖某某强的证言及辨认;4.被害人曾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5.被告人曾某甲的某某及辨认;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x娜
2020年2月24日
附: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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