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村委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被龙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8日至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粤PZ1158小型轿车搭载黄某泰由龙川县**镇往**镇方向行驶。13时许,行驶至G236线1104KM+800M(即:**镇**村**加油站路口)时,由于曾某某驾车超越前方由被害人刘某平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右转进入加油站时发生两车碰撞,造成刘某平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曾某某立即下车查看伤者,同时叫黄某泰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同日,龙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将曾某某口头传唤到案。刘某平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刘某平符合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某应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平应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家属于2019年9月16日已赔偿被害人刘某平家属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B-050号)、查询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放行通知、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户口簿、身份证、家庭证明等复印件;

2.证人黄某泰、刘某英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河【2019】病鉴字第185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检验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国梁

                                               检察官助理 杨秋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