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80号
被告人曾某发,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曾某发于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4月间,利用网络通过“微信”软件假冒女性身份诱骗被害人廖某某与其谈恋爱,后以没钱支付房租、购买手机及代付外卖订单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2000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2、被告人曾某发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利用网络通过“微信”软件假冒女性身份诱骗被害人柯某某与其谈恋爱,后以代付外卖订单及索要红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柯某某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3、被告人曾某发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利用网络通过“微信”软件假冒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潘某某为好友,后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0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4、被告人曾某发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间,利用网络通过“微信”软件假冒女性身份诱骗被害人周某某与其谈恋爱,后以索要礼物、红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4247.31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5、被告人曾某发于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5月间,利用网络通过“微信”软件假冒女性身份诱骗被害人蔡某某与其谈恋爱,后以没钱吃饭、支付房租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637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6、被告人曾某发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4、5月间,利用网络通过“微信”软件假冒女性身份诱骗被害人董某某与其谈恋爱,后以需要钱购买手机、支付房租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600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发诈骗作案6宗,骗得人民币共计64084.31元。
被告人曾某发于2020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廖某某、董某某、周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发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发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东升
检察官助理:李鹏楷
2020年8月2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曾某发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1部、光盘6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