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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春生诈骗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曾春生,绰号“瘸佬”,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乡**村**组,租住赣州市南康家俱城A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春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曾春生以福建**线304线国道工程需要支付民工工资、购买材料款,承包到莲花县**路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等工程项目邀被害人合伙入股等为幌子,骗得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夫妇、胡某某、叶某某夫妇、张某某共计454万元。其中:

1、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春生找到被害人胡某某、叶某某夫妇谎称可承包到莲花县**路工程,以莲花县**路工程需要投资1000万元为由,邀胡某某投资入股。几天后,被告人以其之前承建的福建宁德至**道工程需要资金为幌子向胡某某预借了60万元,并称该笔资金后续作为莲花县**路工程的投资款。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曾春生又以莲花县**路工程需要启动资金为由骗得胡某某30万元。后胡某某、叶某某夫妇从网上查询得知莲花县**路工程已经开工,打电话质问曾春生,曾春生谎称该工程被中标单位收回,谎称自己已经承包到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的“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实际将胡某某、叶某某夫妇之前投在莲花县**路的投资款转到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的“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上。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曾春生以福建的**线国道工程需要支付工人工资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叶某某夫妇50万元,并承诺将该50万元转为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的“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投资款。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曾春生先后三次以购车、急需现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夫妇5万元,承诺将该款转为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的“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投资款。2011年5月18日、5月26日,被告人曾春生均以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的“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得胡某某、叶某某夫妇40万元和13万元,同时也约定该两笔款项均作为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的“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的投资款。后胡某某、叶某某夫妇发现被骗,在胡某某、叶某某夫妇多次催促还款下,被告人曾春生于2012年6月前归还65万元,后联系不上曾春生。除去归还的65万元,被告人曾春生合计骗得被害人胡某某、叶某某夫妇133万元。

2、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春生邀请被害人陈某甲入股莲花县**路工程为由,叫陈某甲先出资用于其支付福建**线304国道工程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并承诺该资金作为莲花县**路工程的投资款,陈某甲当时未答应也未拒绝。之后被告人曾春生又多次找陈某甲、陈某乙夫妇商谈此事,并告知陈某甲说胡某某、叶某某夫妇也入股了莲花县**路工程。在取得陈某甲、陈某乙夫妇的信任后,被告人曾春生谎称福建**线304国道工程结算的500万元工程款已交纳到莲花县**路工程作为押金,以支付福建**线304国道工程工人工资为幌子,于2011年1月从陈某甲、陈某乙夫妇处骗得80万元。201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曾春生又以莲花县**路工程即将开工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多次从陈某甲、陈某乙夫妇处骗得90万元。在陈某甲、陈某乙夫妇从胡某某处得知莲花县**路工程已经开工后,找曾春生质问,曾春生谎称莲花县**路工程有人告状出了问题,被中标单位**建设有限公司收回该工程,但中标公司转了一个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的“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给其做,已将陈某甲、陈某乙夫妇之前投在莲花县**路的投资款转到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的“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上。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曾春生还带陈某甲、陈某乙夫妇到宜春市**工业园的工地实地查看。2011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又以宜春市**工业园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得陈某甲、陈某乙夫妇100万元。后陈某甲、陈某乙夫妇发现被骗,催促被告人还款以各种理由推脱。以上被告人曾春生共骗得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夫妇270万元。

3、2012年6月份,被告人曾春生谎称其中标了**高速A6标段工程项目,邀请被害人张某某投资入股,保证一年50%以上的回报,并在一次吃饭时拿出有关**高速公路工程的相关文件给张某某看,取得张某某信任。2012年7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春生以承建**高速公路需要给领导送礼、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张某某处共骗得51万元。2012年11月后,张某某怀疑被骗,要求撤资,被告人以未结算到工程款等为由推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往来账银行查询、合伙协议等书证;2.李勇、刘晓剑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夫妇、胡某某夫妇、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春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邀被害人投资工程入股为幌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宇伟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曾春生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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