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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乡**村**组**号。因犯强奸罪、抢夺罪,于2016年1月4日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曾某某经曾某某(另处)介绍,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约定每天获取200元报酬。曾某某从曾某某处获取一部手机后,根据曾某某的安排,在手机上下载聊天软件并联系他人获取设备、电话卡。曾某某经联系并到宜宾市取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GOIP设备、一个路由器等物品,并将设备带至筠连县巡司镇。

2020年9月期间,曾某某多次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他人并获取共100余张电话卡后,在筠连县母某某的租住房、宾馆等地轮流将可以正常使用的电话卡插入GOIP设备运行,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通讯服务,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六千元。在此期间,他人利用从曾某某处查获的GOIP设备进行电信诈骗,致使各地的被害人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金某某、方某某被骗共计11万余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筠连县巡司镇顺河路洗车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母某某的租住房内查获笔记本电脑一台、GOIP设备一台、路由器一个、电话卡套五十七个、顺丰快递信封一个(记载了电话号码)等物品。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母中金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金某某、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鸿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一台、GOIP设备一台、路由器一个、电话卡套五十七个、顺丰快递信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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