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曾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津市**,现住津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16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5月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1月4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4月1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曾新先后3次在本市武陵区盗窃3辆电动车,被盗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6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曾新在**广场停车坪,采用扭断龙头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20元。
2、2020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曾新在**道**门口停车坪,采用扭断龙头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诗琪牌电动车盗走(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3、2020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曾新在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在**广场附近的电动车没有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6元。
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新抓获归案,曾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电话:1839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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