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曾成贵,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成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曾成贵来到宜宾市翠屏区春畅街6号小区2栋1单元楼下,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570元的枣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车留作自用。
2019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曾成贵驾驶其盗窃所得的台铃牌电动车来到宜宾市翠屏区红丰西路学堂坡小区2栋3单元楼下,趁周围无人之际,在实施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592元的黑色安尔达牌电动车时因触发该车警报器,遂逃离现场。十余分钟后,被告人曾成贵再次回到此处用起子撬该电动车地锁时,被在此守候的被害人赵某某上前制止,当即被告人曾成贵丢弃骑来的台铃牌电动车及作案工具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追回的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史某某。
公安机关民警于2019年11月9日在宜宾市翠屏区春畅街将被告人曾成贵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曾成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成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成贵在实施第二起盗窃行为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成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成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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