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曾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于2019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曾成与施昌怀、周建飞(均已判决)等人以“阳光工程”、“西部大开发”项目连锁经营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江苏省南京市、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温江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将湖南省、湖北省等地的李某某、张某某等近100人骗至参与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高级业务员(A级600份以上)、业务经理(B级65-59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组长(D级3-9份)、实习业务员(E级1-2份)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要求每个传销人员发展3名直接下线,再由每名下线发展3名自己的直接下线,以此类推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组织结构。加入该组织每人必须购买一个份额,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之后每份购买金额为人民币3300元。最多购买21个份额,即为人民币69800元,并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
被告人曾成已达高级业务员级别,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被告人曾成直接发展了童某甲、施昌怀,施昌怀直接发展了周建飞、戴某某,童某甲直接发展了童某乙、王某某。被告人曾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72人,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4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资本运作为名,引诱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秉超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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