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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虚构其哥哥曾某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的在建房屋是其本人所有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黄某某承租该房屋、与其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并给付装修款订金20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又以借款、届时从房屋租金里扣除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0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被告人曾某某虚构陈某某位于花都区**街**队**巷**号的房屋是其本人所有的事实,同时还虚构上述在建房屋是其本人所有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冯某某承租上述房屋并支付租房定金、工程款13万元。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还以借款、届时从房屋租金里扣除为由,骗得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00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又虚构其哥哥曾某某的上述在建房屋是其本人所有的事实,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从刘某某处转租上述房屋、与其签订《租房合同》并支付房租、押金11万元,同时向刘某某支付了转让顶手费2万元。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还以借款用于报建和电梯安装、届时从房屋租金里扣除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21000元人民币。

诈骗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将上述非法所得用于赌博并逃匿。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花都区**街**沐足城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并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钱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

2020年2月10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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