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四次贩卖1.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詹某某,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佛冈县石角镇青云西路万兆网吧附近路边,贩卖0.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20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在佛冈县石角镇青云西路万兆网吧附近路边,贩卖0.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3、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佛冈县石角镇英佛公路科惠白井门口附近路段,贩卖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詹某某至今拖欠毒资人民币500元;
4、2020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佛冈县石角镇冈田村委楼子村通庆街路段,贩卖0.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詹某某,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
2020年5月26日下午,佛冈县公安局民警在佛冈县石角镇莲溪村委会莲花江村6号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查获吸毒工具“冰壶”和电子称,并在其粤R8****黑色别克轿车里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3小包,净重合计4.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甲基苯丙胺13小包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称量笔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合计5.2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9月22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含光盘卷一册);
2.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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