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79********,汉族,中职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村**栋**单元**室,租住在安庆市**大学**公寓。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元;因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寿县**镇**街道**组**号,现住淮南市寿县**镇**花园**栋**单元**室。曾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5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多次盗窃他人手机,涉案价值人民币5612元;另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手机,涉案价值人民币367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从安庆市来到东某某大渡口镇,来到章某某经营的“美点”蛋糕房,将放在店内的一部OPPO牌R9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927元。
2、2018年8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从安庆市来到东某某大渡口镇,来到王某某经营的“渡口惠民商店”,将放在柜台上的一部OPPO牌A59s型号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1010元。
3、2019年9月28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两人骑摩托车到肥西县**镇实施盗窃。被告人王某某将摩托车停在离马某某理发店不远的路边等着。被告人曾某某走进理发店,将马某某的一部VIVOY93S型号手机盗走,由被告人王某某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曾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844元。
4、2019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两人骑摩托车到肥西县**镇实施盗窃。被告人王寿春将车停在离张某某理发店不远的路边等着。被告人曾某某走进理发店将张某某的一部OPPOR17型号手机盗走。由被告人王某某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曾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1428元。
5、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骑摩托车从安庆市来到东某某**镇冯某某经营的“伍味小厨”饭店,被告人王某某骑摩托车在路边等候。被告人曾某某进入到饭店,将冯某某的一部华为牌荣耀9XHLK-ALOO型号手机盗走。由被告人王某某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曾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1403元。
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在安庆市被东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被害人冯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损失共计3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安庆市公安局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章某某、马某某、张某某5人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6**镇“渡口惠民商店”、**镇“伍味小厨”饭店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相关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检察官助理:俞金玉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淮南市寿县**镇**花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39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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