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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镇**路西**号。被告人曾某某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服刑期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4月30日至2019年0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冒充警察身份以给孙某某、赵某某夫妇的儿子安排工作、办理公务员、办理毕业证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孙某某、赵某某夫妇钱财共计人民币440000元。

2、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以给武某某解决吸毒被抓后不被打击处理一事,骗取武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警察身份,以安排工作、办理公务员、办理毕业证、解决吸毒被抓后不被打击处理等为由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曾某某系累犯,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凤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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