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曾德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地同户籍地。1989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什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04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德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曾德文在吸毒人员付某某家中向吸毒人员付某某、叶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获毒资200元。
2.2020年8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曾德文在吸毒人员付某某家中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5克,获毒资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文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德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德文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辉
检察官助理 汪 莎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存放于什邡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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