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以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附**号被害人张某甲住家卧室中,趁张某甲熟睡,将其放在梳妆台上的苹果6s(16G)手机一部、手提包内的万足黄金耳环一只、万足黄金项链一条、千足黄金戒指一个、现金570元盗走。曾某某再次返回张某甲卧室盗窃其放在枕边的苹果XS(64G)手机时,被张某甲发现并追赶,曾某某将苹果XS(64G)手机扔还张某甲后逃离。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乡**街西段**号用手抬门欲实施盗窃,因抬门过程中发出声音惊醒被害人张某乙,曾某某遂离开;
2020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以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内江市市中区**镇(原**镇)**村**组**号被害人张某丙住家卧室中,趁张某丙熟睡,将其放在床上衣服荷包内的170元现金盗走;
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8078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挡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吸毒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晋韫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