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6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皮革**商业中心(**工业园)**路**号开设、经营“广州**皮具有限公司”期间,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先供货后付款、先接受服务后付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等10人给付的皮革、五金配件、里布、无纺包装布袋等货物、被害人杨某甲等3人的电脑绣花加工费以及被害人杨某乙等16人的手袋加工费共计人民币2123957.9元后逃匿,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2年3月31日至5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皮革商行”给付皮料,共计人民币700560.1元。
(二)2012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工作的“广州市花都区**皮革商行”给付皮革,共计人民币46274元。
(三)2012年6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龚某某工作的“广州市**皮革贸易有限公司”给付PU皮革,共计人民币132892元。
(四)2012年4月4日至6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拉链五金批发行”给付五金拉链,共计人民币104696.5元。
(五)2012年4月13日至6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季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五金商行/广州市**五金”给付五金,共计人民币77448元。
(六)2012年4月21日至5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工作的“**五金店”给付五金配件,共计人民币116439元。
(七)2012年4月29日至6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五金加工厂”给付五金,共计人民币124435.92元。
(八)2012年5月19日至6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邱某某工作的“广州市花都区**五金商行”给付五金配件,共计人民币82740元。
(九)2012年3月11日至5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经营的“**布行”给付里布,共计人民币132416元。
(十)2012年4月23日至6月5日,被告人曾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无纺布直销厂”给付无纺包装布袋,共计人民币13128元。
(十一)2012年4月28日至5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骗取电脑绣花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21737.73元,包括:
1.2012年4月28日至5月8日,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经营的“**电脑绣花厂”加工费66333.73元;
2.2012年5月8日,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无名电脑绣花厂加工费7790元;
3.2012年5月8日至5月28日,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电脑绣花厂”加工费47614元。
(十二)2012年3月18日至5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提供面料、五金、里布,先后委托多家皮具厂进行手袋加工并签订《**皮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骗取31170个手袋的加工费共计人民币471190.65元,包括:
1.2012年3月18日,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开始为其生产手袋30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9836.5元;
2.2012年3月23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陈某乙开始为其生产手袋224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29760元;
3.2012年3月30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李某某开始为其生产手袋308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37589.8元;
4.2012年4月6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周某某开始为其生产手袋154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22330元;2012年4月29日,又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再次为其生产手袋8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4400元;
5.2012年4月19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马某某开始为其生产手袋144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23040元;
6.2012年4月19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程某某开始为其生产手袋8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4400元;2012年5月9日开始,又骗取被害人程某某再次为其生产手袋99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5840元;
7.2012年4月20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王某乙开始为其生产手袋8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3600元;2012年4月30日,又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再次为其生产手袋8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3200元;
8.2012年4月20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黄某甲开始为其生产手袋224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31520元;
9.2012年4月28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张某某开始为其生产手袋144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8720元;
10.2012年4月29日,骗取经营“广州**皮具厂”的被害人刘某甲开始为其生产手袋22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41154.35元;
11.2012年4月30日,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开始为其生产手袋6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0200元;2012年5月6日,又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再次为其生产手袋6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0800元;
12.2012年5月2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宋某某开始为其生产手袋6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0500元;
13.2012年5月2日,骗取经营“**皮革厂”的被害人刘某乙开始为其生产手袋6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0500元;
14.2012年5月2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黄某乙开始为其生产手袋46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92000元;2012年5月5日,又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再次为其生产手袋10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20000元;
15.2012年5月18日,骗取被害人陈某丙开始为其生产手袋12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21000元;
16.2012年5月18日,骗取经营“**皮具厂”的被害人彭某某开始为其生产手袋600个,后骗得手袋加工费10800元。
2012年5月31日、6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先后以10000个、6000个手袋低价抵押给证人谭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12万元并于同年6月8日逃匿。同年7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起获并扣押了前述手袋7836个,后经拍卖得款人民币76440元。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砖窑市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送货单、对账单、加工合同、通讯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杜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曾某某、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并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8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冻结的赃款人民币7644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经侦大队账户,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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